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