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