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七章 农业废弃物治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建设秸秆收储点,完善秸秆收储运全覆盖服务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有序回收、堆放、利用秸秆,并配合市、区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