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建设秸秆收储点,完善秸秆收储运全覆盖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有序回收、堆放、利用秸秆,并配合市、区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