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用包装物和不可降解农用薄膜等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采取废物回收、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加强农业废弃物的综合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推动农药、化肥减量增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区域农产品生产加工特点,完善不同类型农产品废弃物处理设施,并指导村(居)民分类处理枝(藤)条、果蔬包装袋、残次腐烂水果等废弃物。
农产品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回收或者无害化处理农用包装物、生产废弃物。鼓励使用生物全降解农用薄膜。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