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相关处理设施应当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