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七章 农业废弃物治理第五十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相关处理设施应当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