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

(一)将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向农村转移;

(二)向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擅自堆放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四)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设施的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五)其他影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