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四十九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一)将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向农村转移;(二)向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三)擅自堆放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四)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设施的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五)其他影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