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重点区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排放标准。鼓励城镇市政污水管网向周边乡村延伸。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安全规范运行,按时抽取污泥。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