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水体净化等措施消除黑臭水体,恢复水生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辖区内沟渠、坑塘等小微水体污水治理,并依法落实管护责任。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