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生活污水治理体系,提高污水治理能力。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巡查制度,编制应急预案,根据人口分布、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