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厕所改造第四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厕所改造及粪污处置的行为:(一)新建旱厕和露天粪坑;(二)擅自排放、倾倒厕所粪污;(三)其他影响厕所改造的行为。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