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厕所粪污应当按照以下模式分类处置:

(一)接入市政管网集中处置;

(二)未纳入市政管网,但已经无害化处理后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应当资源化利用或者运送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

(三)不能及时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应当建设密闭贮粪池集中贮存。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