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厕所改造第四十一条有效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科学选址、合理设计、因地制宜的原则,在中心村、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学校、集贸市场、乡村旅游景点等人口集中区域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并建立管护机制。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