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居)民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绿色环保的原则,合理选择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模式。

新建住房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