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

(一)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等向农村转移、倾倒、填埋;

(二)擅自丢弃、倾倒、堆放农村生活垃圾;

(三)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

(五)擅自拆除、迁移、损毁、占用、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场所;

(六)其他影响生活垃圾治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