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治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生活垃圾治理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条件、地理位置和处理能力,逐步建立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街道分类运输,区县分类处置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鼓励通过积分兑换、星级评定等方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