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一)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二)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海报等宣传品;(三)随意丢弃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四)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违规堆放物料;(五)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六)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