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三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场所病媒生物集中消杀,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集贸市场、餐饮、民宿、养殖场的经营者和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经营管理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