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供水,减少分散供水,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巡查监测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治理或者调整不达标饮用水水源地。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