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村(居)民应当自觉做好下列庭院内外保洁:(一)保持农具堆放间、仓房、畜禽养殖棚圈等建筑物、构筑物整洁完好;(二)清除残墙断壁、废弃物;(三)整齐堆放生产工具、农用物资、生活用品、秸秆柴草;(四)有序停放车辆、农业机械。鼓励村(居)民结合庭院经济,开展房前屋后、庭院内外绿化美化。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