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区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推进农村公路与村组道路、田间机耕道互联互通,改善农村道路通行状况。

农村公路应当配套建设会车点、路灯、排水排污等设施,并做好路肩铺装。

鼓励村(居)民实施入户道路硬化美化。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