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区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推进农村公路与村组道路、田间机耕道互联互通,改善农村道路通行状况。农村公路应当配套建设会车点、路灯、排水排污等设施,并做好路肩铺装。鼓励村(居)民实施入户道路硬化美化。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