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传统建筑风格和本地实际,编制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供建房村(居)民免费参考和选用。

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应当配套设计满足需求的无害化卫生厕所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