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乡村建设和自然环境有机融合的要求,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在道路两侧、河道沿岸、农田林网等公共区域开展植树造林、湿地恢复等绿化工程,建设绿色生态乡村。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