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乡村建设应当注重整体风貌协调,体现乡村特色。相关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坚持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原则。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居开展规划设计应当依据保护规划,重点保护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以及古桥、古街、古宅、古井等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