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召集村(居)民会议,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一)村容村貌、生活垃圾、厕所粪污、生活污水、农业废弃物治理的行为规范;
(二)庭院内外环境卫生治理的行为规范;
(三)文明乡风建设的相关规范;
(四)保洁、垃圾清运、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治理等费用的筹集和使用;
(五)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处理办法;
(六)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