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政府建设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可以选择以下运营维护方式:(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营维护;(二)委托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运营维护;(三)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运营维护。村(居)民自筹自建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可以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或者参照前款规定的方式运营维护。跨乡镇行政区划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由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合理选择运营维护方式。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