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农村人居环境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指标、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卫生保洁、便民服务、社会治安、人员流动等要素的智能化管理。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