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规划。乡村规划应当统筹农业生产生活需要与传统文化保护,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和历史文化资源,塑造富有乡土特色的风貌环境,体现空间要素的多层次性。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开展规划设计。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