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性投入资源的统筹,避免重复和不符合实际的基础设施建设。

提倡多村共建共享公共服务设施,节约集约利用投资和土地资源。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