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性投入资源的统筹,避免重复和不符合实际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倡多村共建共享公共服务设施,节约集约利用投资和土地资源。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