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成果,有权对损害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予以劝导、制止、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