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成果,有权对损害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予以劝导、制止、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