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