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治理活动的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无害化处理等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