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损毁观音岩引水工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信、发电、输变电、水文、生态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附属设施,不得干扰或者妨碍工程运营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观音岩引水工程设备操作管理人员依照职责进行设备操作管理,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工程设备。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