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观音岩引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观音岩引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同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运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后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