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观音岩引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观音岩引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同意,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在观音岩引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影响观音岩引水工程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保持行洪畅通。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