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处理邮政管理机构转办的申诉的;

(二)突发事件的处理和有关资料的保存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