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征得收件人同意而擅自改变约定的快件投递服务方式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