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邮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邮政服务、快递业务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相适应,依照有关规定承担交通运输领域邮政方面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