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邮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辖区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依法成立并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邮政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规范和促进邮政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履行寄递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