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三十三条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为从业人员投保意外人身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以及其他专项商业保险。鼓励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中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