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正确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

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予以投递。

省内邮件寄递时限的调整,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