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确定城镇街道、农村自然村标准地名,对单位和居民住宅设置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标准地名和门牌号码发生变更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邮政企业应当定期核对,并根据变更后的地名和门牌号码进行投递。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