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对具备按址投递条件的新用户,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七日内安排投递。邮政企业应当公布投递登记手续办理地点和电话号码。
未具备按址投递条件的,邮政企业可以将邮件投递至用户指定的邮件代收点或者指定的信报箱。
单位用户地址变更的,应当事先通知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安全、准确投递邮件,给据邮件投递以用户、代办单位、住宅区或者单位收发室的工作人员签收为妥投。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