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条有效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收费项目、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以及损失赔偿办法、营业窗口销售的邮政用品用具价格、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