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安全和畅通的责任,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