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用邮、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邮政企业的意见;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