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中小学校布局规划调整的参考依据。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