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用地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