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用地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