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用地用途。以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中小学校用地,不得出租、出借、抵押或者擅自转让。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禁止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公共停车场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