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用地用途。以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中小学校用地,不得出租、出借、抵押或者擅自转让。

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禁止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公共停车场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